在本案中我方主张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婚后根本没有共同生活,天津离婚官司收费,而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时已经认可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需要原告回家照顾孩子(但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此处指的是被告与其前妻的子女);二是债务还没有处理清楚。离婚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天津离婚官司费用,关键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显然,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向人民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般而言,可根据《婚姻法》*32条*2款判断感情是否确已。具体而言,就是一方下落不明前,如有以下情形的,则可考虑认定感情确已: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财产处理可能不当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天津离婚官司,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天津离婚官司联系哪家律师所,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处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此时,如果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