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而已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算,以虚报的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天津离婚纠纷在线律师,人民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未成立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算组就开始算的,导致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无法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懒惰松懈而不像履行义务,给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弄丢了的,而没有办法进行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院应予以支持。
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
合同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天津离婚纠纷事务所,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天津离婚纠纷咨询,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如:甲为达到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资质,不惜支付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过程中,甲出现了事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本身过错所造成,应自己予以承担。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错误,不但不给予协助纠正,相反,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延续和程度加深。这种情况的产生,应视为是行为人积极作为方式所至,应认定其合同。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会涉及到签订合同的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相关的协议是要确定好的,以免发生不必有的纠纷。那么不用真实姓名鉴合同算不算合同?下面就由律师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一、不用真实姓名鉴合同算不算合同
不用真实姓名签合同算合**为。
根据《》*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罪是指以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的产权证明作。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根据更高人民《更高人民关于管辖的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如不使用本人名字签定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以上,构成合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