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网上公布的离婚纠纷判例的检索
结合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网上公布的离婚纠纷判例的检索,次起诉判离的情况是的。从目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来看,判离的法定情形包括:
《婚姻法》*32条*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天津离婚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对方“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天津离婚法律服务,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中当事人顾虑之一。其实,有一定的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做法是,天津专业离婚法律服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罪的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权利与技巧,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次起诉离婚并不必然不判离,重要的是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而且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也尤为重要。以本案为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本身是相对的事情,很难充分举证证明,但由于一是被告自认了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本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了关键作用,天津离婚法律服务免费咨询,三是再加上被告陈述的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也并非夫妻感情没有,而是基于其他非感情因素所做的选择,因此就有了判离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