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不仅要有辩护思维,更要有民商事思维,才能打通关。这尤其表现在质证环节,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开庭前检察官都不会提前给辩护人举证目录提纲,然而,民事案件中却有清晰的证据目标(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形式)。既然如此,没有条件我们就要创造条件,在开庭前,自己预想证据举证目录(总结类案规律),抽离本案核心证据项,然后逐一列举、比对,做成证据目录和摘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辅助我们的庭审,让我们的庭审更和,因此,以上需要一定的标准,在我看来就是要做到:概读+精读+点读。所谓概读就是浏览卷宗,精读就是一项一项阅读,点读就是对重大证据细致化拆分读。
旷工的正确应对
由上分析可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旷工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何应对?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精细化处理。具体而言,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旷工。前已分析,理论和实务界对旷工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在认定旷工的过程中倾向于不同的观点,此时就更需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界定。比如,可界定为:“员工不来上班,又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请假或说明的,属于旷工”。
2、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请假制度体系。合理、完善的请假程序,不仅能方便员工请假,也方便用人单位的管理。当员工置请假制度于不顾,则按旷工处理就顺理成章。问题的关键是很多员工临时遇到急事未能及时请假,或者无法按照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或流程请假的如何处理?可以设置两种方案加以应对:,事后补假和说明制度的完善。员工出于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请假或无法请假的,应该在制度中赋予其弥补机会;*二,当事员工拒绝弥补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弥补或说明的,可以在规章中设置成转化条款,即视为严重违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旷工及其处理的具体标准应该明确可操作。如旷工多长时间对应什么样的处理方案?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旷工标准?迟到、早退与旷工的关系怎么界定?按时上下班,但不在岗是否算旷工以及如何以此计算旷工时间?等问题都需要明确。
4、避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视为自动离职”。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只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否认是共同债务,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实践中着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没有提供证据支持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债务、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 即: 夫妻一方与*三人,特别好的天津律师,虚构债务,*三人主张权利的,人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等活动中所负债务,*三人主张权利的,人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