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法律性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人民报》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支付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
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天津离婚律师,理由是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的**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权利。”**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纠纷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支付的一种对价。
与喜欢的人在一起,是一项选择;而进一步缔结婚姻,则是*二项选择。项选择错误的代价很低,而*二项选择,试错的成本相当大。因此,在考虑是否结婚之时,应当了解一下:结婚会给我们带来什么?
婚姻给成年人带来的更大的权利义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而是赋予了彼此在医院里为对方签下“放弃”四个字的权利。这无法用监护、代理来解释,这是比监护、代理更高层面的权利,即配偶权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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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放弃'的决定权,大部分人没**会去行使。配偶的权利与义务,平时更多的是相互的照顾。如果在火车上看到下铺的乘客肚子疼不去叫列车长,更多是一个道德上的低评价。但是在配偶生病的时候不照顾不送医院,则有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责任,甚至有可能是责任。这是婚姻带来的责任,当然也是婚姻带来的'福利',即有需要的时候被人照顾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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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人手就那么几个,每天案子一大堆,法官们也要吃饭睡觉,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你一个案子上,所以,有些时候,申请人要主动发现财产线索,协助搞好。